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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69号原告:杨某1,男,1937年5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某2,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