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69号原告:杨某1,男,1937年5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某2,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