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XX诉闫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闫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651号原告:XX,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闫光辉,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闫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对被告闫光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