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XX诉闫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闫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651号原告:XX,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闫光辉,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闫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对被告闫光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