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严华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华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谈华龙,邓桂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华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号。负责人:杨金祥,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谈华龙..原审被告:邓桂莲.上诉人严华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及原审被告谈华龙、邓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华枝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严华枝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时一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申请。经审查,严华枝的减、免诉讼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的规定,对严华枝的减、免申请不予批准。后本院依法向严华枝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严华枝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严华枝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赵国文审判员 黄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