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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威与易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易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75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易建洪,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杨威诉被告易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杨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建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罗齐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