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威与易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易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75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易建洪,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杨威诉被告易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杨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建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罗齐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