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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杨玉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杨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军,经理。地址:临邑县东岳路28号。被执行人:杨玉芳,女,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与杨玉芳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玉芳银行存款10819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