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诸葛绪合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诸葛绪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398号罪犯诸葛绪合,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诸葛绪合无期徒刑。2012年5月10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诸葛绪合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诸葛绪合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诸葛绪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诸葛绪合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诸葛绪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至2033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经纶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