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与童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童喜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762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负责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童喜安,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喜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童喜安的起诉。本案起诉标的440400.59元,原告已向本院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3953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928元。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