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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海利与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利,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6行初120号原告吕海利,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群,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艺耀,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婷婷,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利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吕海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审 判 长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胡谨婧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