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海利与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利,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6行初120号原告吕海利,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群,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艺耀,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婷婷,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利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吕海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审 判 长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胡谨婧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