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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平诉被告张琳琳、肖体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张琳琳,肖体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260号原告:周永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兵远,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琳,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肖体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负责人:叶志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负责人:罗华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永平诉被告张琳琳、肖体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永平于2017年4月21日起诉来院,同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平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永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34元,由原告周永平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