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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惠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科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483号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谷顺扬,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地英,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员,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张科翔,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科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