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8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张炳全与蓝胜元、王立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全,蓝胜元,王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8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炳全,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宁长春,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胜元,男,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梁赤,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轲,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立蓉,女,汉族,1960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做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蓝胜元、王立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北××西南××鹏大厦2-020D的房产(房产证号××号)。因上述房产性质为微利房,原预售权利人系深圳市住宅局。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且本院正在协调上述房产的处分事宜,本院对本案中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肃然审 判 员 黄 直代理审判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