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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3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彭尔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彭尔良,刘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3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三八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8265-5。负责人:万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尔良,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江西宏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刘雪英,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彭尔良、刘雪英(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6)赣0926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金额是8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宜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买受人周庆兰(身份证号:)以251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彭尔良、刘雪英所有的坐落于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中路289号-14号102室(房产证号:赣铜房私字第××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庆兰所有。此房屋产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庆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庆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诗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