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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东与何国雄、郑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何国雄,郑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537号原告:陈东,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何国雄,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珠清,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东与被告何国雄、郑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应尽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廷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