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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家俊与冉茂忠、谭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俊,冉茂忠,谭胜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214号原告:陈家俊,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冉茂忠,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谭胜青,女,1987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家俊与被告冉茂忠、谭胜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陈家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文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