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保国诉被告陆桂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陆桂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682号原告:张保国,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陆桂民,男,1963年7月28日生,住涞水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原告张保国诉被告陆桂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保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