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30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福良、马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良,马寅,赵紫瑶,杨万树,鲍桂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448号之一申请人赵福良,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寅,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赵紫瑶,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杨万树,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鲍桂春,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赵福良与马寅、赵紫瑶、杨万树、鲍桂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3044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马寅、赵紫瑶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御澜名邸***号房屋一套。该案经审理,于2017年4月作出判决,驳回赵福良要求确认马寅、赵紫瑶与杨万树、鲍桂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2017年1月4日,杨万树、鲍桂春作为原告起诉马寅、赵紫瑶、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津0116民初20145号】,本院于2017年4月作出判决,判决马寅、赵紫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杨万树、鲍桂春名下,上述两判决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杨万树、鲍桂春依法向本院执行庭申请执行(2017)津0116民初20145号】判决书内容,本院执行庭现已将涉诉房屋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津0116民初3044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无执行内容。现杨万树、鲍桂春依法向本院执行庭申请执行(2017)津0116民初20145号】判决书内容,本院执行庭已将涉诉房屋查封。对【(2016)津0116民初30448号】民事裁定书对马寅、赵紫瑶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御澜名邸***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寅、赵紫瑶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御澜名邸***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赵福良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