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钱双根与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双根,钱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656号原告:钱双根,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钱忠,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双根与被告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双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钱双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双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钱双根负担。审判员 陶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