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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振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孙海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孙海峰,单海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540号原告:徐振,居民。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场北京东路42号。负责人:陈朴,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海峰,居民。被告:单海明,居民。原告徐振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孙海峰、单海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徐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