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振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孙海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孙海峰,单海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540号原告:徐振,居民。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场北京东路42号。负责人:陈朴,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海峰,居民。被告:单海明,居民。原告徐振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孙海峰、单海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徐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