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孟凡英与尚保林、随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英,尚保林,随魁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尚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随魁志,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凡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保林、随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7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随魁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随魁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79.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