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冯兴永、黄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冯兴永,黄寿华,武宗志,吴宝娣,冯学进,占秋梅,黄忠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6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龙乡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764575615。法定代表人:肖海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能武,系该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冯兴永,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黄寿华,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武宗志,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吴宝娣,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冯学进,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占秋梅,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黄忠诚,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被告冯兴永、冯学进、占秋梅、吴宝娣、武宗志、黄寿华、黄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