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少明与刘万军、余章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明,刘万军,余章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472号原告:刘少明,男,汉族。被告:刘万军,男,汉族。被告:余章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明与被告刘万军、余章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刘万军已庭外自动履行完毕,故原告刘少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明撤回对被告刘万军、余章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少明负担。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