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少明与刘万军、余章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明,刘万军,余章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472号原告:刘少明,男,汉族。被告:刘万军,男,汉族。被告:余章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明与被告刘万军、余章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刘万军已庭外自动履行完毕,故原告刘少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明撤回对被告刘万军、余章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少明负担。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