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登胜与王自亮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登胜,王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段登胜,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王自亮,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段登胜与王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6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段登胜受偿人民币13250元,余款人民币13200元,查明:被执行人王自亮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存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