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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侯建国、肖少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建国,绰号“长毛”、“猴哥”,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现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少俊,绰号“尿毒症”,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3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建国、肖少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赣11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侯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侯建国、原审被告人肖少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肖少俊正在上饶市春华医院做血透,电话联系被告人侯建国问是否有毒品,并说好向其购买2000元,侯建国同意后,肖少俊在信州区华润万家购物中心后面见到侯建国并先将2000元钱付给他,肖少俊又到华润万家购物中心对面空间网吧等,过了一会侯建国到空间网吧侧边的一个过道小房间将一包重约13克的毒品冰毒给肖少俊,交易完成后就各自走了。2016年11月8日下午,肖少俊电话联系侯建国并到上饶市信州区找侯建国购买毒品,后到信州区庆丰路华润万家后面侯建国租住的地方,双方谈好按每克110元的价格向侯建国购买5000多元钱毒品冰毒,之后肖少俊先付了侯建国3500元钱,大约到下午四点多钟,肖少俊和侯建国在华润万家后面停车场见面,侯建国将一包毒品冰毒(净重约48.5克)给肖少俊,肖少俊又将刚从朋友周某(达达)那里借来的2000元拿了1600元给侯建国,随后各自离开。肖少俊带上毒品并购买了两包小包装袋回到广某时,在广某区芦林街道九天宾馆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刚买来的那包冰毒和两包毒品分装袋。被告人肖少俊将购买来的冰毒用分装袋按200元每0.6克至0.7克包装好卖给广某吸毒人员从中获利。2016年11月6日左右,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中华宾馆门口,卖给张某(“张癞子”)100元钱的毒品冰毒,重约0.3克至0.4克。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中华宾馆还卖过两次冰毒给张某,每次是100元重约0.3至0.4克。2016年11月3日左右,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大富豪门口,卖给刘某(绰号“老五”)一包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刘某当场付给肖少俊毒资100元。2016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金山动漫城后面的菜市场,卖给“麻子哥”200元钱的毒品冰毒,重约0.7克。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肖少俊在广丰区芦林街道楼上楼网吧门口,卖给“麻子哥”一包200元钱的毒品冰毒,重约0.7克。2016年11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大富豪门口,卖给“黑皮”一包200元钱的毒品冰毒重约0.7克。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侯建国将毒品冰毒非法贩卖给被告人肖少俊,而肖少俊又将冰毒转卖给多人以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建国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侯建国在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贩卖了13克冰毒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佐证的证据是双方的通话记录。仅据此二类证据是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此次犯罪行为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五)项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贩卖48.5克冰毒的数量及毒品纯度缺少依据;涉案毒品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文书,(饶)公(司)鉴(化)字(2016)259号因鉴定中心无理化鉴定资质,所以该鉴定文书作出的送检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无法律效力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建国在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贩卖了13克冰毒给被告人肖少俊,有买卖毒品交易双方的供述,以及通话记录予以佐证,并不是辩护人提出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五)项规定的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201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贩卖48.5克冰毒的数量,公安机关是依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毒品的称重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的规定,在查获现场称重的,所以毒品的数量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毒品纯度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之规定,没有鉴定毒品纯度不影响本案的量刑。辩护人提出的毒品鉴定资质问题,经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查证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毒理鉴定资质,毒理鉴定包含毒物、毒品、药品等。所以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毒品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现根据被告人侯建国、肖少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侯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少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侯建国上诉提出:1、原审指控其在2016年10月份一天下午贩卖13克冰毒给肖少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指控其2016年11月8日贩卖48.5克冰毒含量和纯度没有鉴定,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本案不排除特情介入,可能存在“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情况,在量刑时可免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4、依法扣押的48.5克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影响;综上,上诉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其在二审讯问时否认自己贩卖过毒品,原供述不属实,辩称在公安的供述是因为公安机关不让其看病,其赌气所致。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原审被告人肖少俊正在上饶市春华医院做血透,电话联系上诉人侯建国问是否有毒品,并说好向其购买2000元,侯建国同意后,肖少俊在信州区华润万家购物中心后面见到侯建国并先将2000元钱付给他,肖少俊又到华润万家购物中心对面空间网吧等,过了一会侯建国到空间网吧侧边的一个过道小房间将一包重约13克的毒品冰毒给肖少俊。2016年11月8日下午,肖少俊电话联系侯建国并到上饶市信州区找侯建国购买毒品,后到信州区庆丰路华润万家后面侯建国租住的地方,双方谈好按每克110元的价格向侯建国购买5000多元钱毒品冰毒,之后肖少俊先付了侯建国3500元钱,大约到下午四点多钟,肖少俊和侯建国在华润万家后面停车场见面,侯建国将一包毒品冰毒(净重约48.5克)给肖少俊,肖少俊又将刚从朋友周某那里转账借来的2000元拿了1600元给侯建国,随后各自离开。肖少俊带上毒品并购买了两包小包装袋回到广某时,在广某区芦林街道九天宾馆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刚买来的那包冰毒和两包毒品分装袋。被告人肖少俊将购买来的冰毒用分装袋按200元每0.6克至0.7克包装好卖给广某吸毒人员从中获利。2016年11月6日左右,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中华宾馆门口,卖给张某(“张癞子”)100元钱的毒品冰毒,重约0.3克至0.4克。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中华宾馆还卖过两次冰毒给张某,每次是100元重约0.3至0.4克。2016年11月3日左右,被告人肖少俊在广某区芦林街道大富豪门口,卖给刘某(绰号“老五”)一包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刘某当场付给肖少俊毒资1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上诉人侯建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肖少俊说他患有尿毒症,想做点这个生意(即贩卖毒品)赚点钱,好治病,其表示同意,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肖少俊电话联系其要购买2000元毒品,双方约好在华润万家购物中心停车场见面,肖先给了他2000元,其拿到毒品后再到华润万家对面空间网吧边上的小房间,将约13克冰毒给了肖少俊,此次毒品交易的价格是150元/克。2016年11月8日下午,肖少俊电话联系其要购买50克毒品(含包装的塑料袋),其叫肖先到上饶再说,后肖少俊来到信州区庆丰路华润万家后面侯建国租住的地方,双方谈好的价格是每克110元,肖少俊先付其3500元钱,说钱不够,等别人转账,谈好后,因其感冒生病,就叫肖先走等其电话,之后其就出去买毒品了,买好后其就让女友高红英陪其在庆丰公园附近的诊所看病,当天下午四点多钟,肖少俊打来电话,当时其女友接的电话,其让女友告诉肖少俊在诊所并叫肖过来,后肖少俊和其在约好的华润万家后面停车场见面(其女友先去了花园宾馆),其将一包毒品冰毒(净重约48.5克)给肖少俊,肖少俊又付了1600元,肖少俊说剩下400元毒资先欠着,随后二人各自离开,其就到宾馆找女友了,之后就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时房间里还有其一个男的叶姓朋友。肖向其说过买进毒品是为了拿到广某去卖,赚点钱看病、生活。其使用手机号为132××××3635,但非实名登记,肖少俊手机之前的是159××××3415,后面用的是137××××7947。2、原审被告人肖少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侯建国知道其买毒品是为了贩卖,其同侯讲过,其找点毒品到广某卖赚点医药费、生活费,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在上饶市春华医院做血透,电话联系侯建国购买2000元毒品,四、五点钟血透做完后去找的侯建国,在华润万家购物中心停车场,其先给了侯2000元钱,在华润对面空间网吧等,后侯建国给了其一包重约13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其直接放在口袋里就离开了。2016年11月8日,其先在广某电话联系好侯建国,侯叫其到华润万家,约14时许,其又打通侯的电话,提出要购买50克毒品,约定价格是110元/克,侯让其先等,待后侯回其电话,其就在空间网吧等,后其就直接到侯租住的地方,见面后其先是给了3500元,讲等朋友另外转一部分钱来再给,侯又叫他到网吧坐着等他的消息,其在空间网吧时去工商银行取了周某转给他的2000元,大概四点来钟,侯建国叫了个女的用侯的手机与其联系,后其与侯在华润万家后面停车场见面,其又给了侯1600元,说欠几百,留了点钱,侯就给了其一包毒品,是比上次大的大包,可以看到里面是白色晶体像冰糖一样的,后其携带毒品回到广某九天宾馆附近就被公安民警抓获,身上的毒品也被当场查获,公安当其面称量了,说净重48.5克。其曾在2016年10月至11月间,其3次在广某中华宾馆将冰毒卖给张某,每次100元,约0.3至0.4克,还在11月3日或4日,在广某芦林街道大富豪门口卖给刘永清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刘某当场付毒资100元。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明2016年11月8日16时37分,从肖少俊身上提取一包白色晶物,现场称量48.5克的事实。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3张,证明2016年11月8日从肖少俊身上扣押48.5克白色晶状物及分装袋二包的事实。5、鉴定意见,证明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白色晶体(从被告人肖少俊身上查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6、指认照片12张,证明被告人侯建国、肖少俊对二次毒品交易的地点进行指认的事实。7、通话记录详单,证明侯建国、肖少俊在该时间段因联系购买毒品事宜而多次手机通话的事实。8、现场检测报告单,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证明2016年11月9日对侯建国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的事实。9、辨认笔录,证明侯建国与肖少俊相互辨认以及肖少俊与购买毒品的证人相互辨认的事实。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尿毒症”购买过三次冰毒,每次100元的事实。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4日左右19时,其向肖少俊购买了100元冰毒的事实。1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侯建国会吸毒,其跟侯建国一起吸食过几次毒品,侯建国的手机号码是132××××3635的事实。13、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本案经过的事实。1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侯建国出生于1973年10月17日;肖少俊出生于1982年6月20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事实。15、证明,证明13767317949号码登记的客户姓名肖少俊、132××××3635号码登记客户姓名晁柯朱的事实。16、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单,证明2016年11月8日周某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肖少俊2000元的事实。17、疾病证明书,血液透析(滤过)治疗记录单,出院记录,证明肖少俊患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的事实。18、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侯建国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广丰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2016年11月8日下午接群众举报在广某区芦林大道九天宾馆附近布控将肖少俊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净重为48.5克。19、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明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鉴定毒品的资质。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关于上诉人侯建国上诉提出指控其两次向肖少俊贩卖冰毒共计60余克给肖少俊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经查,对该两次毒品贩卖,侯建国与原审被告人肖少俊就毒品交易双方、时间、地点、价格、包装、数量以及钱物交付次序等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并有双方的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佐证,肖少俊对从侯建国处二次购买冰毒以贩卖的事实一直供认不讳,至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仍然作了稳定供述,侯建国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笔录均有其签名,其供述内容稳定、自然,并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其在一审开庭时对二次贩卖毒品给肖少俊的事实也没有异议,其上诉辩称其原供述是因为与公安机关赌气的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亦不合常理,翻供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侯建国上诉提出在其在2016年11月8日下午贩卖给肖少俊的48.5克冰毒的数量及毒品纯度缺少依据,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毒品鉴定资质等问题。经查,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是取得江西省公安厅颁发的具有法医毒理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人具有理化鉴定资质,其对送检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现场称重,办案程序合法。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认定,不认纯度折算,且本案也并非判处死刑案件,定性鉴定即可。上诉人提出本案不排除特情介入,可能存在“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情况,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其他酌定情节原判在量刑时书已予以考虑。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建国为谋取非法利益二次向原审被告人肖少俊贩卖毒品约61.5克,原审被告人肖少俊从他人处购买60余克毒品转卖牟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肖少俊卖给“麻子哥”和“黑皮”的事实只有肖少俊的供述,没有“麻子哥”和“黑皮”证言等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上诉人侯建国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肖少俊以及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建国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寿涛审判员  周 艳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项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