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寳山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寳山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50号罪犯李寳山,又名李宝山、李保山,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寳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宣判后,李寳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寳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9月份至2012年春节,李寳山伙同他人以销售玉米收获机为由,利用多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户籍信息伪造资料,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国家农机专项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共计359600元。为获取补贴资金,向他人行贿四次共计40000元。行贿系自首。罪犯李寳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于2016年2月24日和2017年2月22日缴纳罚金共17000元。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优秀六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寳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寳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