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8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苏乐车驿站汽车会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物价局,蒲城县苏乐车驿站汽车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61-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春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蒲城县苏乐车驿站汽车会所,住所地漫泉路中段。负责人苏乐。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苏乐车驿站汽车会所履行蒲价检字(201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同意被执行人蒲城县苏乐车驿站汽车会所缴纳罚款1000元,执行费50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蒲城县苏乐车驿站汽车会所已将协议履行完毕。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6)95号行政处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