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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9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信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斗山机械有限公司,长春信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88-1号原告:长春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殷海涛,总经理。被告:长春信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畅达路177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洪贵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信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斗山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信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款人民币6552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长春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P**号小型轿车车籍;二、冻结被告长春信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52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