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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743号原告:石某,华亭县人。被告:马某,华亭县人,住华亭县。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马思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彩礼76800元,2015年3月29日生儿子马某1。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孩子出生后花费比较大,夫妻关系不好了,俩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活干在家时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体谅原告带孩子的辛苦,为孩子还动手打过原告。2016年农历2月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半夜12点左右带孩子回娘家无人阻拦。2017年农历3月7日,被告父母外出打工十多天,双方又因为孩子的事发生争执,被告打了原告,原告便回娘家。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丝毫家庭责任感,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本院要求离婚。被告马某辩称,结婚后我妈做的饭原告不吃,我妈把饭做好端来我们房间原告不吃就倒掉了,还经常骂我妈。2015年5月我在外面干活,家里原告和我妈淘了气,一天我妈哭着打电话说她没法活了。2016年3月一天晚上为孩子俩人发生争执,我打了原告两拳,当晚12点原告父母来我家,二话不说就在我脸上搧了两巴掌,第二天原告领着孩子回了娘家,直到9月份我请人调和,付孩子奶粉钱2000元接原告回家。今年3月我父母外出打工,我去地里种玉米干累了心里有点气,回家后看见孩子乱跑打了两巴掌,原告不依发生争执打电话叫来父母接回娘家。不同意离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确立婚姻关系,被告付原告父母彩礼76800元,并于2014年1月10月双方自愿在华亭县民政局登记再婚。婚后原、被告与父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较好,2015年3月28日生一男孩马思成。孩子出生后原告在家照看孩子,被告在外打工,经常不在家。原告与婆婆的生活习惯不同,尤其对婆婆做的饭不满意不愿吃,与婆婆有言语冲突,婆媳关系不睦。被告回家后为孩子及生活琐事,双方常发生争吵。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原、被告为孩子的事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原告带孩子回到娘家。9月被告找人前去劝说,付孩子奶粉2000元将原告叫回家。2017年3月份被告父母外出打工,家中剩下原、被告二人,一天被告去地里种玉米干累了,为原告不给自己送水喝有些情绪,回到家里看见孩子胡闹打了孩子,原告不依和被告发生争吵,打电话给其父母,原告被父母接回娘家,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应珍惜己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与婆婆发生矛盾,被告马某应多做和好工作,原告石某也应搞好家庭团结,孝敬老人;被告马某应承担起家庭责任,对原告和孩子多关心照顾。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端正婚姻态度,如能互相关心,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