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国祥与马艳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国祥,马艳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3号申请人:吕国祥,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英,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艳福,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吕国祥与被申请人马艳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国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