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娥与张国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娥,张国昌,靳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045号原告:刘娥,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工业二路****号。被告:张国昌,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靳桂香,女,193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刘娥与被告张国昌、靳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娥到庭参加诉讼,张国昌、靳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国昌因资金紧张,陆续向原告借款。截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张国昌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同日,被告张国昌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2月27日归还。被告靳桂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张国昌、靳桂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刘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存款明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娥与张国昌系朋友关系,靳桂香与张国昌系母子关系。2011年5月25日,张国昌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娥借款15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二分。2017年1月13日,经结算,张国昌为刘娥出具借款25万元借条一份,并约定2017年2月27日前归还。靳桂香在担保人处签字。到期后,经刘娥催要未果,致有本案之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娥与张国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张国昌书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刘娥要求张国昌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张国昌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此阶段的损失,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靳桂香自愿为张国昌借款提供担保,系有效担保,本院予以确认。经刘娥催要,靳桂香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刘娥要求靳桂香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国昌、靳桂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国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娥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靳桂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靳桂香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张国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张国昌、靳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