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金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德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金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德琼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764号原告:库尔勒金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东路北侧2号天鸿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陶海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琼,女,汉族,1978年6月1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劲松,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金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金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俞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