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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与福建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铁合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福建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铁合金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788号原告: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社区。经营者:张文英,女,1963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福建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铁合金项目部,地址:贵州省安龙县钱相街道办事处纳汪村马家湾组。项目部负责人:杜昌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与被告福建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铁合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已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安龙西城区水泥购销总汇承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美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