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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振海与孔德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海,孔德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172号原告袁振海,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孔德领,男,汉族,现年40岁,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海与被告孔德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振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德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海撤回对被告孔德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振海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戈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