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申请盐城明轩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盐城明轩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813民督6号申请人: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二道18号。诉讼代表人:李凌飞,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申请人:盐城明轩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2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吴昌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申请人购买31.548吨纱管纸,每吨价格2000元,含税总价63096元,后又于2014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购买50吨纱管纸,每吨价格2000元,含税总价100000元,共计163096元。申请人均同日向被申请人发货。被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3月8日支付货款45000元、2015年3月22日支付货款60000元、2015年7月20日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8096元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被申请人盐城明轩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欠款80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盐城明轩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欠款8096元(户名:洪泽亿元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0xxx976)。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盐城明轩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