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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新来与靳建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来,靳建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00号原告:张新来,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靳建矿,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张新来诉被告靳建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新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新来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