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新来与靳建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来,靳建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00号原告:张新来,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靳建矿,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张新来诉被告靳建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新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新来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