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合肥妙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合肥妙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01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98年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蜜,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霆,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律师。被告:合肥妙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牛忠翠,总经理。被告:沈某,女,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合肥妙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儒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