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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好迪装饰材料销售处与被告朝阳金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好迪装饰材料销售处,朝阳金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143号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好迪装饰材料销售处,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翔大街303号11、12。经营者:吴秀波,业主。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金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端正沟梁村。法定代表人:周瑞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好迪装饰材料销售处与被告朝阳金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好迪装饰材料销售处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好迪装饰材料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好迪装饰材料销售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隆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