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13层3号。法定代表人:宋春智,总经理。原审被告: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总经理。上诉人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3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合同履行地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未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纠纷。双方在《平山神鹿滑雪雪场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交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裁决,该约定管辖属约定不明,故应以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原审被告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黑龙江森工平山神鹿滑雪场有限公司神鹿滑雪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二者对本案均依法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黑龙江海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哈尔滨中联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天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