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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蒋俊礼与深圳市迪迪贝贝服饰有限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礼,深圳市迪迪贝服饰有限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0549号原告蒋俊礼,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唐文兵,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迪迪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22号文蔚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685378320。法定代表人张和平。委托代理人冉红艳,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羡影,女,汉族,1980年4月2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19-23号金宇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69762053。法定代表人严永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对被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俊礼撤回对被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