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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长林与孙寒秋、邹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长林,孙寒秋,邹恩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长林,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头道河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寒秋,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义州镇。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邹恩权,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义县义州镇。上诉人叶长林因与被上诉人孙寒秋、第三人邹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长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宇辉审判员  文 涛审判员  田 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