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诉田建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田建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727号原告: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地址: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船形村。负责人:廖秀清,女,192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祥成(现任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出纳),男,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告:田建蓉,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诉田建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7元,由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广福寺念佛堂负担。审判员 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