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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曹华与黄石馥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黄石馥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小来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140号原告:曹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飞、徐炎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被告:黄石馥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598号。法定代表人:曹华。第三人:徐小来。原告曹华与被告黄石馥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小来股东资格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曹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华负担。审判员  许卫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