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黎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126号原告:林建明,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黎武,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人,经商,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明诉被告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而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林建明负担。审 判 长 韩诗强人民陪审员 毛美芳人民陪审员 官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