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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黎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126号原告:林建明,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黎武,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人,经商,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明诉被告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而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林建明负担。审 判 长  韩诗强人民陪审员  毛美芳人民陪审员  官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