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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兰邦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兰邦工业纤维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7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兰邦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洪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晴、张静,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云峰。上海兰邦工业纤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兰邦工业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