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天津市静海区元坤跆拳道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天津市静海区元坤跆拳道馆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602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田某(原告之母)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元坤跆拳道馆,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泰山道泰山公寓底商。经营者王雅慧原告张某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元坤跆拳道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回广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