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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远达与管晓燕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达,管晓燕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290号原告:张远达,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管晓燕,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达与被告管晓燕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达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远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远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远达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