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金宗鑫与朱永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宗鑫,朱永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379号原告:金宗鑫,男,199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朱永文,男,1971年9月11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宗鑫诉被告朱永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宗鑫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金宗鑫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井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