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卜玉珍与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张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玉珍,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张悦,魏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80号原告:卜玉珍,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铁民,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慧,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悦,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魏红霞,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卜玉珍与被告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张悦、魏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卜玉珍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卜玉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刘 弘人民陪审员 施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本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