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三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三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6民初3031号原告:王某1,男,1939年6月2日出生,��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1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三组。负责人王振刚,组长。原告王某1与被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三组(以下简称五分地村三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郭某,被告五分地村三组的负责人王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享有承包经营使用权的两口人的家庭承包土地6.2亩,并赔偿自2000年至现在的纯收益损失及各项补贴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组的村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分得了四口人份的12.4亩家庭承包土地。此承包地原告一直经营到1999年。2000年春,因原告的女儿王某2出嫁,儿子王艳民参军,被告将原告的两口人份的6.2亩家庭承包土地收回,并承包给他人耕种。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使用权。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决。被告辩称,五分地村三组在五分地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当时的政策要求,土地在承包期间内”大稳定”、”小调整”。五分地��三组和全村其他村民组一样,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了”小调整”,调整的方式是抽出死亡的、出嫁的,参加工作的村民的土地,补给新增人口,少地的村民。没有把抽出的土地承包获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庭分得了四口人的承包地,此后,由于原告的女儿出嫁、儿子参军,被告以”小调整”为由将原告出嫁的女儿和参军的儿子的土地抽回,并分配给了新增人口的家庭。经过上述”小调整”,原告被抽回的土地和其他家庭被抽回的土地已经等于”打乱重分”。经过”打乱重分”,原告被抽回的土地现不知谁在耕种。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庭分得四口人的土地,此后被抽回两口人的土地是事实。但由于”小调整”,原告被抽回的土地和其家庭被抽回的土地均分配给新增人口,且分配方式相当于”打乱重分”,加之原告被抽回的土地现不知谁耕种。故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原告应寻求其他途径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范文革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周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