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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树义与刘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义,刘业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311号原告:韩树义,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民政房管站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旺,男,1954年6月13日,汉族,海林市林业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业林,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韩树义与被告刘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韩树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树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