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树义与刘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义,刘业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311号原告:韩树义,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民政房管站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旺,男,1954年6月13日,汉族,海林市林业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业林,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韩树义与被告刘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韩树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树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