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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晟圣与王鑫、王东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晟圣,王鑫,王东会,周鹏旭,刘建伟,陈耀福,陈雪梅,胡少聪,胡永杰,丁梓轩,王燕萍,乔海汇,乔勇杰,邢烨,贺艳娜,鹿凯鸣,罗卫华,李沛衡,李海滨,刘党超,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万千世纪城小区7号楼1单元全体业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729号原告徐晟圣,男,汉族,2006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法定代理人李金刚,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曹建宇、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汉族,2007年2月23日,住郑州市。被告王东会,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周鹏旭,男,汉族,2007年5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建伟,男,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陈耀福,男,汉族,2006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陈雪梅,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胡少聪,男,汉族,2006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胡永杰,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丁梓轩,男,汉族,2006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王燕萍,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乔海汇,男,汉族,2006年3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乔勇杰,男,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邢烨,男,汉族,2005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贺艳娜,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鹿凯鸣,男,汉族,2005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罗卫华,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李沛衡,男,汉族,2005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海滨,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党超,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男、燕凤路西浦发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3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王华被告万千世纪城小区7号楼1单元全体业主。原告徐晟圣诉被告王鑫、王东会、周鹏旭、刘建伟、陈耀福、陈雪梅、胡少聪、胡永杰、丁梓轩、王燕萍、乔海汇、乔勇杰、邢烨、贺艳娜、鹿凯鸣、罗卫华、李沛衡、李海滨、刘党超、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万千世纪城小区7号楼1单元全体业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晟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晟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晟生撤诉。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东 更多数据: